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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4日 星期二

網傳"公教支領退休俸人員請特別注意"一文之淺析


軍公教年金改革三讀通過後,雖然執政黨沾沾自喜,以為是莫大的成就,但卻傷透了一向奉公守法,努力從公的軍公教人員的心,因為不僅優惠存款兩年內歸零,所得替代率,年資僅25年者,更降至45%;更可怕的是一旦頒布實施,月俸額從此定為上限,不隨待遇而調整,在物價飛漲,所得減半的此時,怎麼不讓人心寒,覺得天下怎麼會有這種老闆,難怪網路會盛傳一些不利改革的訊息,當然多以洩恨的居多,但如害人誤信,不僅於事無補,甚至於害無辜的人事人員,慘遭池魚之殃,因此不得不提筆闢謠,畢竟覆巢之下無完卵,老闆再壞還有錢領,國家亡了,退休金也可能全部歸零。

公教支領退休俸人員請特別注意:
人事單位好友提醒,年金改革後,您會收到銓敘部處分書,ㄧ定要在30日內提行政救濟喔!行政救濟採個案處理,有提才有救濟,所以每人要個別提救濟哦!千萬不要錯過哦!                        轉貼~
公教退休人員收到銓敘部處分書之後,有經驗之人可引據典發揮才學進行訴訟。

對部分人士最簡單的方式,只要每人一案在法定三十日内提出送達。

撰文如下請參:【不服原處分,請信守《信賴保護,法律不溯往原則》,及《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原則,並依民法「債的關係條件已成就」,給付原核定之退休養老給付金額,以符法制。】

如上扼要陳述即可,不用擔心,記得「双掛號邮寄一人一信」的原則,供參考!
【簡式 訴願書】
訴願書
訴願人:(年籍資料)
訴願受理機關:(銓敘部、教育部、國防部)
不服原處分機關銓敘部(或教育部國防部)o年o月o日oo文號所為養老退休金給付,變更依照o年o月o日公佈修正oo法重新計算給付頟之處分,依法提起訴願,理由如下:
訴求:請求撤銷原處分。
理由:
一、申請人經奉銓敘部(或教育部國防部)於o年o月o日依ooo法核定退休,依法受領養老給付退休金有案,條件成就毋庸置疑,如同工程發包於驗收完畢政府同意給付工程款,允諾一次或分期給付,皆俱足信賴保護之效力。
二、請信守《信賴保護,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並請遵守《程序從新,實體從舊》法律原則。
三、爰依民法「債的關係」,申請人退休條件既已成就是為事實,不容單方行為變更債的給付内容,否則有悖法律要件,懇請 依退休時所為核定之養老退休金給付,以符法制。
四、請俯察實情撤銷原處分,俾資信服。
上陳
銓敘部(或教育部國防部)
申請人:OOO印
中華民國ooo年o月o日
【註記】
如上扼要陳述,要用「双掛號邮寄一人一信」寄達,供參!》

訴願法第21條明定 
二人以上得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訴願。
前項訴願之提起,以同一機關管轄者為限。

行政訴訟法第29條明定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至五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標的對於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未為前項選定者,行政法院得限期命為選定,逾期未選定者,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且基本上,所謂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指執法而言,並不是立法原則,且行政法與民法不同,不宜混為一談。

足見一人一訴願的做法,那只是懈忿的做法,這樣一來等於在找銓敘部退撫司同仁的麻煩,人人如此,他們光是收發文件都忙不完囉!但真正的元凶仍逍遙自在。且屆時銓敘部只要援引大法官(目前英派居多)的釋例,採取併案處理,即可四兩撥千金的把大家的訴願案全部駁回,後續就算提起行政訴訟,大概也沒有結果,只是徒生訟源,苦的是基層的收發及人事人員。

愚見以為一般純粹自願或屆齡退休者,不妨透過組織,找高人進行集體訴願及行政訴訟,特殊情形者,不妨參考高人的訴願書,個案提起訴願,假如屆期前尚乏高人的訴願書可供參考,再參酌下述訴願書內涵如期寄出:

訴願書
訴願人:(年籍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訴願受理機關:(銓敘部、教育部、國防部)
不服原處分機關銓敘部(或教育部國防部)o年o月o日oo文號所為養老退休金給付,變更依照o年o月o日公佈修正oo法重新計算給付頟之處分,依法提起訴願,事實及理由如下:
訴求:請求撤銷原處分。
事實及理由:
一、申請人經奉銓敘部(或教育部國防部)於o年o月o日依ooo法核定退休,依法受領養老給付退休金有案,自願退休條件成就毋庸置疑,俱足信賴保護之效力。本人因信賴大部職司退休養老,定能善盡退休照護之職,爰於家父老邁獨居偏鄉(/或家屬罹癌/或未來長照需求/或購屋貸款/或捐助行善……),個人自願退休條件成就時,信賴依法得受領之退休金給與,省吃儉用,尚足於奉養家父,下足於撫育未成年子女,接受正常教育,及繼續深造,乃急流勇退毅然退休,如今大部未能恪遵誠實信用及信賴保護原則,所為之行政處分,不僅嚴重影響個人財務規劃,無法協助子女繼續深造,以福國淑世,甚至於恐難以繼續奉養家父,將來家父及本人如有長照需求,勢必捉襟見肘,其慘狀情何以堪。
二、請信守《誠實信用及信賴保護》原則,並請遵守《程序從新,實體從舊》法律原則。
三、申請人退休條件既已成就是為事實,不容單方行為變更債的給付内容,否則有悖法律要件,懇請 依退休時所為核定之養老退休金給付,以符法制。
四、請俯察實情撤銷原處分,俾資信服。
五、檢附相關證據……..等。
上陳
銓敘部(或教育部國防部)
申請人:OOO印
中華民國ooo年o月o日


2014年3月4日 星期二

退休前退休後

    一年容易,退休迄今,匆匆已跨過了2年的門檻,退休後不僅身高不變、體重不變,回顧這兩年來的生活作息,與退休前其實變得也不多。退休前,通常約5點半起床,6時許送妻小上學上班後,即到辦公室坐在桌上型電腦前上網查資料、看檔案、改公文、擬草案、開會、維護專業的服務系統……,約晚上十時許接妻小回家,12:00睡覺;退休後,約4點半起床,6時許送妻小上學上班後,到圖書館坐在筆記型電腦前上網查資料、看e-mail、facebook、line……,約晚上十時許接妻小回家,12:00睡覺。退休後,不僅沒有一般人所羨慕的周休七日,相反的我好像天天都得上班,只不過不是為生活而工作,而是因工作而讓生活過得更充實.
    然而退休前後的差別還是有的, 詳如下表:
區分
退休前
退休後
工作性質
專業性工作
除了偶爾接受老東家們的諮詢,或幫忙整理一些典章制度的比較分析時,還能勉強保留一點專業工作外,可說已轉換成家族司機、清潔工、陪診看護、打雜,及不大稱職的家庭煮夫。
成就感
幾乎天天都有
少之又少
核心時段
8-18
工作壓力大,隨時接受被踢館的考驗。
幾乎毫無壓力,且偶爾能無憂無慮的睡到自然醒。
受家人尊重的程度
較重
極輕,且退休後為家庭多付出點,本來就是理所當然。
受家人依賴的程度
極輕
較重
照相數
少之又少
一年抵過前半輩子
受讚許數
少之又少
由於有時間上facebook,似乎一個月就抵過前半輩子。
作品發表數
少之又少
由於有時間上傳部落格,光這兩年就抵過前半輩子。



2014年2月3日 星期一

中國退休制度史摘要

中國退休制度史摘要  參考[編輯]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朝代
退休條件
一次退休俸
月/年退休俸
備註
周
70歲


夏、商、周實行「世祿制」,即各級封君享受自己封地上的收入,除按規定向上一級封君交納一定的貢賦和提供一些勞役外,其餘的部分歸封君享用,官位及俸祿可世襲。
《禮記‧曲禮上》說:「大夫七十而致事。」
*退休後得參聽朝政.
漢
70歲
稱病
錢、黃金、糧食、房屋、車馬 (劉愷一次退休為錢30萬)
年俸祿在兩千石以上者,可帶原俸祿的三分之一作為養老金。
千石祿/年(如劉愷, 120斤/石,約相當於月俸300,000)

魏晉南北朝時期
70歲
稱病


南齊規定給本官半俸以終其身。
高級官員退休後多可以閒職終其身,經示優寵之意,並無實際職事。官員退休以後仍可以享受一定的待遇,還可擔任中正官。
唐
70歲
稱病
一至九品官吏告老之後,賜給「永樂田」可傳子孫。
五品以上官員退休享受半俸,有功之臣因皇帝特恩者可獲全俸。

宋
70歲
稱病

半祿,且其子弟亦可恩蔭。

自神宗以後准許官員帶職致仕,並對退休官員給予種種禮遇和優待,一度准予領取全俸,並設置大量宮觀安置致仕官員。
元
70歲
稱病

大德七年(1303年)對退休待遇休正為:三品以下官員應授品級外,加散官一等.

明
60歲
55歲得稱病冠帶退休

仍列名官籍,一般官員則多是半俸。
四品以下官員退休晉級一等,官員退休,其子孫可獲蔭補資格。有特殊貢獻的官員按原俸祿發放,
享有免稅免役特權,地方官府還要派人為其服役。
清
60歲
四品以下官員正常退休者,給予厚品休致。
一般按原俸祿減半發放,但對那些有特殊功績的官員,如打仗負傷者,則全數發給。

退休後官員仍名列官籍,享有免稅免役特權,並有向皇帝陳訴地方政務情況的權力。
不才評析意見:
1.古代雖有致仕歸養制度,惟常因上位者之喜怒,而採差別待遇;得寵者,十百倍於常態給與;得罪權貴者,輕者往往一文不與,甚且藉端抄家,重者可能橫遭滅族之禍.

2.差別恩給制,如能法制化,使退休人員之退休給與,視其在職期間對國家之貢獻度而分級給與,似乎符合真平等的精義,值得參裁.

2014年1月20日 星期一

近期各OECD國家公部門退休制度的改革策略評析意見

近期各OECD國家公部門退休制度的改革策略,不才評析意見如次:
1.延後退休年齡:對於非體能之職務,延後退休年齡雖能減少政府之退休金支出,然而於失業率居高不下時,應審慎為之,且年長效能衰退者戀棧,將嚴重影響機關新陳代謝,故本策略需另擬更嚴緊之配套措施,諸如:
(1)延後退休年齡,宜包括屆齡退休及得擇領月退休金之年齡。
(2)延後退休年齡,宜採逐步漸近方式,授權主管機關,視國民健康情形逐年延長,惟屆齡退休及得擇領月退休金之年齡,最長分別以70歲及60歲為上限。
(3)右列人員仍以65歲屆齡退休為原則:a.年功俸到頂多年,5年內未陞遷者;b.50歲以後,最近15年內考績,曾考列丙等以下,且考列甲等以上次數少於8次者,或連續5年均考列乙等以下者;c.曾申請公傷假或延長病假者,逾1個月者;d.身體衰弱,行動遲緩或反應遲鈍者;e.曾領取健保重大傷病卡者;f.從事危勞降齡之職務者。
2.提早退休限制:對於發展潛能仍佳者,適度限制志願退休,可為政府機關留住良才,應屬必要,除此之外,對於年功俸到頂多年,升遷無望者,或才能平庸者,勉強留任,反將影響政府效能,故本方案不宜全面採納。惟對於下列人員實施限制志願退休尚屬可行,諸如:
(1)五年內職務陞遷者。
(2)十年內曾被評選為模範公務人員、績優人員或獲得各類專業獎章,績效卓著,殊堪表率者。
(3)十年內曾獲頒特殊貢獻獎,聲譽卓著者。
(4)十年內曾被薦送帶職帶薪國內外進修,具發展潛能者。
(5)二十五年內,未曾考列丙等以下,且考列甲等以上次數逾20次者,或連續10年均考列甲等以上者。
3.年金給付縮減或增加服務年資:年金制本需考量永續經營,方能成為長久之計,故年金給付宜視年金收支情形,適切調整,如財務完全公開,且落實精算評估後,非縮減支付,將危及年金制之運作時,自宜適切減縮;增加服務年資之問題與策略1同。
4.改變調整物價給付機制:目前之年金制,於物價不穩定時,對於退休人員之衝擊尤大,屆時宜因應物價水準適切調整,以維護退休人員基本之社會生活權益。
5.將公部門年金整合至一般國家年金計畫中:目前國民年金,雖然僅為不屬公教、勞、農……等類年金者之全民保障措施,其性質與公教、勞、農……等類年金不同,在整合上極不容易,惟各類年金均以保障各類人員基本之社會生活為目的,且成為大水庫後,因有政府財政當後盾,較易永續運作,爰宜再研究整合技術,使全國國民視其對年金之貢獻度,換算成得給付之基數,以核支適切之年金。
6.提高繳費費率:評析意見同方案3之年金給付縮減。
7.引進部分準備金的設計:退撫支出準備金,確實必要。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2007/2/16”各國公務人員退休制度之改革趨勢”)

2014年1月14日 星期二

各國老人年金實施情形比較表

各國老人年金實施情形比較表
國 家 
年金特色
層次(1.保險2.退休3.商業年金)
其它
美國
1.限於勞動者,而非全民性的國民年金制度,所以其財務來源主要是來自雇主與雇員所共同繳納的薪資稅,並且財務獨立,甚少由政府提供補助。
2.另社會安全稅由賦稅署負責收繳,除用來支付給付及行政費用外,結餘則用來投資於美國政府擔保的附息有價證券。
3.此外,對於國民年金給付所課征之所得稅,專款專用於國民年金之給付(約佔1%)。
仍屬第1、2層年金; 第3層年金仍未運作。

英國
1. 保險費的收取依薪資所得的高低而有所不同,低所得者不需要負擔保險費用,給付資格為男性年滿65歲,女性年滿60歲,全額的老年年金給付額其基準約為男性勞動者平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若投保的年資不足,則年金按比例遞減,而附加的年金則以投保的薪資為基礎的全額給付,可以達到退休前的薪資百分之百的水準,惟近因財政問題,亦走修正路線。
2.財務來源主要為保險費,其係採取綜合保險費率制,政府不補助保險費,而僅負擔給付費用的4%左右。
3.在國民年金制度下,有國民保險基金及國民保險準備金基金兩種基金。前者由普通稅收項目下撥付,主要用來支應年金保險業務營運上經常性收支所需要的費用;後者則為保險費收入大於給付額部份所累積而成,運用上以購買政府債券為主,收益則直接撥付作為年金保險之用,主要用來支付未來年金給付之所需。
仍屬第1、2層年金; 第3層年金已運作,惟僅供未來年金給付之用。

加拿大
1.其第一層為老年安全年金,其財源主要來自於稅收,由中央聯邦政府負責;第二層為加拿大(或魁北克省)年金,其財源主要則來自於保險費,其由勞雇雙方各半分攤或是由自雇者全額自負,政府不補助保險費,而只是負擔行政事務費。

2.在保險費率方面,1966年至1986的二十年間,其費率均固定在3.6%的水準,而後改採逐年增加保險費的方式,自1987年增加為3.8%,1987至1991年間,每年增加0.2%,1992年至2001年間,每年增加0.15%,到2011時,積存之年金基金已足夠支付應付的給付金額。
仍屬第1、2層年金; 第3層年金仍未運作

紐西蘭
1.現行年金制度涵蓋了全體居民,只要在年滿二十歲以後,在紐西蘭居住滿十年,其中並有五年是在年滿五十歲以後,即可領取由一般稅支應的老年年金。
2.擬議中的「強制退休儲蓄計劃」每週稅前所得在96紐幣以上的部分,由所兌申報單位代扣8%後,向財政部繳交;但金額少於2紐幣者,不需要繳交。儲蓄的目標金額,則依年齡別而有所不同,自25歲的12萬紐幣,遞減至60歲的1.5萬紐幣,儲蓄的金額主要是用以購買商業年金。給付相當於退休時,全體勞工平均所得33%的同額老年年金,但對儲蓄金額不足12萬紐幣者,由政府補足其差額。
3.上開計畫於財政部收到費用後,支付給個人選擇的儲蓄基金。儲蓄基金係由銀行、財務管理公司等,依法登記成立經營,並接受政府監督;至於個人雖可自由選擇儲蓄基金及移轉存款,但六十五歲以前不得動支。
4.商業年金提供者不能繼續發給,則由政府保証給付退休所得。
未來將朝三層年金運作。
「強制退休儲蓄計劃」少數民族及外島地區在費用與給與上,與一般居民不同。
德國
1.一個工作45年的德國勞工,退休時即可以獲得退休前薪資70~90%的年金給付,平均領取國民年金的所得替代率亦超過50%。
2.老年年金=總所得積點×年金類別係數×即期年金值
3.企業經營者除了必須支付較高的工資成本之外,還必須與勞工共同支付國民金保險、健康保險、失業保險、長期照護險,總計各項保險的費用佔勞動報酬的42%;除此之外,僱主還必須單獨支付職業災害的意外險。
仍屬第1、2層年金; 第3層年金仍未運作。
社會福利支出由1960年的21.7%上升到1970年的29.2%,1995年並達到34.1%的高峰;。
瑞典
1.基本年金制度下的各項給付之經費,來自於保險費收入及國庫稅收的補助,附加年金之經費來源主要來自保險費收入,部分年金部分給付之經費,則由社會保險局所監管的保險基金來支應。
2.年金制度主要可分為基礎年金及附加薪資相關年金,且年金基數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以適時調高給付水準,而基礎年金部分則為人人平等。
3.自1976年開始實施部分年金制度,1994年,規定領取年資包括年齡需於-60-65歲間,且工時至少需每週減少5小時,剩下之時需每週至少17小時,申領者需從45歲起,且需有10年的工作期。
仍屬第1、2層年金; 第3層年金至93年仍未運作。

智利
1.舊制:不同體系下共有超過一○○種以上的年金制度,導致不公平的給付差異,包括給付金額、給付條件與保費標準等。年金制度面臨的問題包括資產與過去服務債務不成比例、繳費者與年金受益人的比例下降、總體經濟急速惡化、通貨膨脹率高達30%、失業率維持在11%左右,被保險人多設法逃避高達所得45%的保費,且隨收隨付的財務處理制度,暴露出行政上的缺陷,除了現金準備實質價值減少,未以精算做為收費依據等外,還有年金機構分歧,工作負荷過重,以及年金機構缺乏理性考量的程序以獲致適當的營運措施等。
2.新制:開辦個人儲蓄帳戶,建立由民營年金基金管理公司承辦的新年金制度,且規定繳費年資至少要20年,延長累積個人儲蓄帳戶餘額的期間,提供最低年金給付的保障,不足的財務支出,則保証由政府補助;整個年金制度的施行才獲得相對的成功。
仍屬第1、2層年金; 第3層年金仍未運作。

日本
1.加入者為20歲至59歲而未適用其他公共年金者,且70歲以上高齡者提供老年福利年金,同時並建立各種不同的年金保險制度之間,彼此通算的方法。
2.年金保險制度大抵可分為六種,分別是共有國民年金保險、厚生年金保險、國家公務員等共濟組合保險、地方公務員等共濟組合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共濟組合保險,以及農林漁業團體共濟組合保險等六種。
3.每一種制度之被保險人均可以為國民年金之被保險人,因此,許多被保險人皆享有雙重年金保障。
4.日本國民年金保險制度的財務來源,主要來自保險費及準備金的孳息收益,政府僅負擔給付費用的三分之一,行政事務費用及經濟上有困難者,得免繳保險費期間的保險費用,但不補助保險費。
仍屬第1、2層年金; 第3層年金仍未運作。

新加坡
1.公積金制度強調以自助互助的精神,建立一個以家庭為中心的保障模式,強迫性的儲蓄,由勞雇雙方每月固定提撥所得的一定比例存入個人帳戶,用以支應被保險人遭遇特定事故與老年之所需,其設訂的提撥率為40%。勞雇雙方的提撥率,會隨著國家經濟狀況隨時調整。
2.政府為提昇企業競爭力,通常會在經濟不景氣時,將雇主負擔的費率調低。每個會員在中央公積金基金局都有三個個人帳戶,即普通帳戶、醫療儲蓄帳戶,以及特別帳戶。勞雇雙方提撥的費率,在三個帳戶的分配比例為普通帳戶占30%、醫療儲蓄帳戶占6%,以及特別帳戶占4%。普通帳戶的金額,可用於購屋、就學、購買核可之商業保險及投資計畫,或移轉增加父母退休帳戶的餘額。醫療儲蓄帳戶僅可用於支付住院及特定門診費用,例如洗腎、放射療法、化學療法、支持療法、B型肝炎疫苗注射,以及門診眼科手術等。特別帳戶用於老年特殊狀況,在此帳戶內的儲金,除非遇有緊急的事故,被保險人不可以隨時支用。
除第1、2層年金外,第3層年金已有限度實際運作。

台灣
1.凡年滿二十五歲,未滿六十五歲,在國內設有戶籍,未有應參加相關社會保險為保險者,相關社會保險自願加保對象且正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以及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都應強制參加國民年金保險為被保險人;而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或符合農民健康保險加保資格之農民,亦得向保險人申請自願參加國民年金保險為被保險人。
2.保險費率的估算方式各年不同,第一年的保險費率為全額年金的10%,但自第二年起,若為年滿六十五歲的國民,其對年滿二十五歲至六十四歲的國民之比值超過20%時,每升高2%,則自動調高0.5%;另外,由保險人至少每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四十年,若保險基金不足以支應未來十年給付需求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重行調整擬訂。而當被保險人年滿六十五歲,或於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者,受益人依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包括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以及喪葬給付及遺屬給付。除此之外,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的主要財源包括保險費及其孳息,滯納金,利息及罰鍰收入,基金運用收益,公益彩券盈餘專供政府補助或負擔款項,以及其他收入等。
仍屬第1、2層年金; 第3層年金已初步完成規劃,仍未運作。


 *參考文獻: 謝明瑞93.2.3”國民年金制度之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