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老人年金實施情形比較表
國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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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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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次(1.保險2.退休3.商業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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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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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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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於勞動者,而非全民性的國民年金制度,所以其財務來源主要是來自雇主與雇員所共同繳納的薪資稅,並且財務獨立,甚少由政府提供補助。
2.另社會安全稅由賦稅署負責收繳,除用來支付給付及行政費用外,結餘則用來投資於美國政府擔保的附息有價證券。
3.此外,對於國民年金給付所課征之所得稅,專款專用於國民年金之給付(約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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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屬第1、2層年金; 第3層年金仍未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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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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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險費的收取依薪資所得的高低而有所不同,低所得者不需要負擔保險費用,給付資格為男性年滿65歲,女性年滿60歲,全額的老年年金給付額其基準約為男性勞動者平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若投保的年資不足,則年金按比例遞減,而附加的年金則以投保的薪資為基礎的全額給付,可以達到退休前的薪資百分之百的水準,惟近因財政問題,亦走修正路線。
2.財務來源主要為保險費,其係採取綜合保險費率制,政府不補助保險費,而僅負擔給付費用的4%左右。
3.在國民年金制度下,有國民保險基金及國民保險準備金基金兩種基金。前者由普通稅收項目下撥付,主要用來支應年金保險業務營運上經常性收支所需要的費用;後者則為保險費收入大於給付額部份所累積而成,運用上以購買政府債券為主,收益則直接撥付作為年金保險之用,主要用來支付未來年金給付之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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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屬第1、2層年金; 第3層年金已運作,惟僅供未來年金給付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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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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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第一層為老年安全年金,其財源主要來自於稅收,由中央聯邦政府負責;第二層為加拿大(或魁北克省)年金,其財源主要則來自於保險費,其由勞雇雙方各半分攤或是由自雇者全額自負,政府不補助保險費,而只是負擔行政事務費。
2.在保險費率方面,1966年至1986的二十年間,其費率均固定在3.6%的水準,而後改採逐年增加保險費的方式,自1987年增加為3.8%,1987至1991年間,每年增加0.2%,1992年至2001年間,每年增加0.15%,到2011時,積存之年金基金已足夠支付應付的給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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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屬第1、2層年金; 第3層年金仍未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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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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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行年金制度涵蓋了全體居民,只要在年滿二十歲以後,在紐西蘭居住滿十年,其中並有五年是在年滿五十歲以後,即可領取由一般稅支應的老年年金。
2.擬議中的「強制退休儲蓄計劃」每週稅前所得在96紐幣以上的部分,由所兌申報單位代扣8%後,向財政部繳交;但金額少於2紐幣者,不需要繳交。儲蓄的目標金額,則依年齡別而有所不同,自25歲的12萬紐幣,遞減至60歲的1.5萬紐幣,儲蓄的金額主要是用以購買商業年金。給付相當於退休時,全體勞工平均所得33%的同額老年年金,但對儲蓄金額不足12萬紐幣者,由政府補足其差額。
3.上開計畫於財政部收到費用後,支付給個人選擇的儲蓄基金。儲蓄基金係由銀行、財務管理公司等,依法登記成立經營,並接受政府監督;至於個人雖可自由選擇儲蓄基金及移轉存款,但六十五歲以前不得動支。
4.商業年金提供者不能繼續發給,則由政府保証給付退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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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將朝三層年金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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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退休儲蓄計劃」少數民族及外島地區在費用與給與上,與一般居民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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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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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個工作45年的德國勞工,退休時即可以獲得退休前薪資70~90%的年金給付,平均領取國民年金的所得替代率亦超過50%。
2.老年年金=總所得積點×年金類別係數×即期年金值
3.企業經營者除了必須支付較高的工資成本之外,還必須與勞工共同支付國民金保險、健康保險、失業保險、長期照護險,總計各項保險的費用佔勞動報酬的42%;除此之外,僱主還必須單獨支付職業災害的意外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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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屬第1、2層年金; 第3層年金仍未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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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支出由1960年的21.7%上升到1970年的29.2%,1995年並達到34.1%的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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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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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年金制度下的各項給付之經費,來自於保險費收入及國庫稅收的補助,附加年金之經費來源主要來自保險費收入,部分年金部分給付之經費,則由社會保險局所監管的保險基金來支應。
2.年金制度主要可分為基礎年金及附加薪資相關年金,且年金基數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以適時調高給付水準,而基礎年金部分則為人人平等。
3.自1976年開始實施部分年金制度,1994年,規定領取年資包括年齡需於-60-65歲間,且工時至少需每週減少5小時,剩下之時需每週至少17小時,申領者需從45歲起,且需有10年的工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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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屬第1、2層年金; 第3層年金至93年仍未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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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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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舊制:不同體系下共有超過一○○種以上的年金制度,導致不公平的給付差異,包括給付金額、給付條件與保費標準等。年金制度面臨的問題包括資產與過去服務債務不成比例、繳費者與年金受益人的比例下降、總體經濟急速惡化、通貨膨脹率高達30%、失業率維持在11%左右,被保險人多設法逃避高達所得45%的保費,且隨收隨付的財務處理制度,暴露出行政上的缺陷,除了現金準備實質價值減少,未以精算做為收費依據等外,還有年金機構分歧,工作負荷過重,以及年金機構缺乏理性考量的程序以獲致適當的營運措施等。
2.新制:開辦個人儲蓄帳戶,建立由民營年金基金管理公司承辦的新年金制度,且規定繳費年資至少要20年,延長累積個人儲蓄帳戶餘額的期間,提供最低年金給付的保障,不足的財務支出,則保証由政府補助;整個年金制度的施行才獲得相對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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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屬第1、2層年金; 第3層年金仍未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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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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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入者為20歲至59歲而未適用其他公共年金者,且70歲以上高齡者提供老年福利年金,同時並建立各種不同的年金保險制度之間,彼此通算的方法。
2.年金保險制度大抵可分為六種,分別是共有國民年金保險、厚生年金保險、國家公務員等共濟組合保險、地方公務員等共濟組合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共濟組合保險,以及農林漁業團體共濟組合保險等六種。
3.每一種制度之被保險人均可以為國民年金之被保險人,因此,許多被保險人皆享有雙重年金保障。
4.日本國民年金保險制度的財務來源,主要來自保險費及準備金的孳息收益,政府僅負擔給付費用的三分之一,行政事務費用及經濟上有困難者,得免繳保險費期間的保險費用,但不補助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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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屬第1、2層年金; 第3層年金仍未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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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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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積金制度強調以自助互助的精神,建立一個以家庭為中心的保障模式,強迫性的儲蓄,由勞雇雙方每月固定提撥所得的一定比例存入個人帳戶,用以支應被保險人遭遇特定事故與老年之所需,其設訂的提撥率為40%。勞雇雙方的提撥率,會隨著國家經濟狀況隨時調整。
2.政府為提昇企業競爭力,通常會在經濟不景氣時,將雇主負擔的費率調低。每個會員在中央公積金基金局都有三個個人帳戶,即普通帳戶、醫療儲蓄帳戶,以及特別帳戶。勞雇雙方提撥的費率,在三個帳戶的分配比例為普通帳戶占30%、醫療儲蓄帳戶占6%,以及特別帳戶占4%。普通帳戶的金額,可用於購屋、就學、購買核可之商業保險及投資計畫,或移轉增加父母退休帳戶的餘額。醫療儲蓄帳戶僅可用於支付住院及特定門診費用,例如洗腎、放射療法、化學療法、支持療法、B型肝炎疫苗注射,以及門診眼科手術等。特別帳戶用於老年特殊狀況,在此帳戶內的儲金,除非遇有緊急的事故,被保險人不可以隨時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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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1、2層年金外,第3層年金已有限度實際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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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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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年滿二十五歲,未滿六十五歲,在國內設有戶籍,未有應參加相關社會保險為保險者,相關社會保險自願加保對象且正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以及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都應強制參加國民年金保險為被保險人;而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或符合農民健康保險加保資格之農民,亦得向保險人申請自願參加國民年金保險為被保險人。
2.保險費率的估算方式各年不同,第一年的保險費率為全額年金的10%,但自第二年起,若為年滿六十五歲的國民,其對年滿二十五歲至六十四歲的國民之比值超過20%時,每升高2%,則自動調高0.5%;另外,由保險人至少每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四十年,若保險基金不足以支應未來十年給付需求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重行調整擬訂。而當被保險人年滿六十五歲,或於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者,受益人依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包括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以及喪葬給付及遺屬給付。除此之外,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的主要財源包括保險費及其孳息,滯納金,利息及罰鍰收入,基金運用收益,公益彩券盈餘專供政府補助或負擔款項,以及其他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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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屬第1、2層年金; 第3層年金已初步完成規劃,仍未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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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謝明瑞93.2.3”國民年金制度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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