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公教年金改革三讀通過後,雖然執政黨沾沾自喜,以為是莫大的成就,但卻傷透了一向奉公守法,努力從公的軍公教人員的心,因為不僅優惠存款兩年內歸零,所得替代率,年資僅25年者,更降至45%;更可怕的是一旦頒布實施,月俸額從此定為上限,不隨待遇而調整,在物價飛漲,所得減半的此時,怎麼不讓人心寒,覺得天下怎麼會有這種老闆,難怪網路會盛傳一些不利改革的訊息,當然多以洩恨的居多,但如害人誤信,不僅於事無補,甚至於害無辜的人事人員,慘遭池魚之殃,因此不得不提筆闢謠,畢竟覆巢之下無完卵,老闆再壞還有錢領,國家亡了,退休金也可能全部歸零。
公教支領退休俸人員請特別注意:
人事單位好友提醒,年金改革後,您會收到銓敘部處分書,ㄧ定要在30日內提行政救濟喔!行政救濟採個案處理,有提才有救濟,所以每人要個別提救濟哦!千萬不要錯過哦! 轉貼~
公教退休人員收到銓敘部處分書之後,有經驗之人可引據典發揮才學進行訴訟。
對部分人士最簡單的方式,只要每人一案在法定三十日内提出送達。
撰文如下請參:【不服原處分,請信守《信賴保護,法律不溯往原則》,及《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原則,並依民法「債的關係條件已成就」,給付原核定之退休養老給付金額,以符法制。】
如上扼要陳述即可,不用擔心,記得「双掛號邮寄一人一信」的原則,供參考!
【簡式 訴願書】
訴願書
訴願人:(年籍資料)
訴願受理機關:(銓敘部、教育部、國防部)
不服原處分機關銓敘部(或教育部國防部)o年o月o日oo文號所為養老退休金給付,變更依照o年o月o日公佈修正oo法重新計算給付頟之處分,依法提起訴願,理由如下:
訴求:請求撤銷原處分。
理由:
一、申請人經奉銓敘部(或教育部國防部)於o年o月o日依ooo法核定退休,依法受領養老給付退休金有案,條件成就毋庸置疑,如同工程發包於驗收完畢政府同意給付工程款,允諾一次或分期給付,皆俱足信賴保護之效力。
二、請信守《信賴保護,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並請遵守《程序從新,實體從舊》法律原則。
三、爰依民法「債的關係」,申請人退休條件既已成就是為事實,不容單方行為變更債的給付内容,否則有悖法律要件,懇請 依退休時所為核定之養老退休金給付,以符法制。
四、請俯察實情撤銷原處分,俾資信服。
上陳
銓敘部(或教育部國防部)
申請人:OOO印
中華民國ooo年o月o日
【註記】
如上扼要陳述,要用「双掛號邮寄一人一信」寄達,供參!》
訴願法第21條明定
二人以上得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訴願。
前項訴願之提起,以同一機關管轄者為限。
行政訴訟法第29條明定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至五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標的對於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未為前項選定者,行政法院得限期命為選定,逾期未選定者,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且基本上,所謂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指執法而言,並不是立法原則,且行政法與民法不同,不宜混為一談。
足見一人一訴願的做法,那只是懈忿的做法,這樣一來等於在找銓敘部退撫司同仁的麻煩,人人如此,他們光是收發文件都忙不完囉!但真正的元凶仍逍遙自在。且屆時銓敘部只要援引大法官(目前英派居多)的釋例,採取併案處理,即可四兩撥千金的把大家的訴願案全部駁回,後續就算提起行政訴訟,大概也沒有結果,只是徒生訟源,苦的是基層的收發及人事人員。
愚見以為一般純粹自願或屆齡退休者,不妨透過組織,找高人進行集體訴願及行政訴訟,特殊情形者,不妨參考高人的訴願書,個案提起訴願,假如屆期前尚乏高人的訴願書可供參考,再參酌下述訴願書內涵如期寄出:
訴願書
訴願人:(年籍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訴願受理機關:(銓敘部、教育部、國防部)
不服原處分機關銓敘部(或教育部國防部)o年o月o日oo文號所為養老退休金給付,變更依照o年o月o日公佈修正oo法重新計算給付頟之處分,依法提起訴願,事實及理由如下:
訴求:請求撤銷原處分。
事實及理由:
一、申請人經奉銓敘部(或教育部國防部)於o年o月o日依ooo法核定退休,依法受領養老給付退休金有案,自願退休條件成就毋庸置疑,俱足信賴保護之效力。本人因信賴大部職司退休養老,定能善盡退休照護之職,爰於家父老邁獨居偏鄉(/或家屬罹癌/或未來長照需求/或購屋貸款/或捐助行善……),個人自願退休條件成就時,信賴依法得受領之退休金給與,省吃儉用,尚足於奉養家父,下足於撫育未成年子女,接受正常教育,及繼續深造,乃急流勇退毅然退休,如今大部未能恪遵誠實信用及信賴保護原則,所為之行政處分,不僅嚴重影響個人財務規劃,無法協助子女繼續深造,以福國淑世,甚至於恐難以繼續奉養家父,將來家父及本人如有長照需求,勢必捉襟見肘,其慘狀情何以堪。
二、請信守《誠實信用及信賴保護》原則,並請遵守《程序從新,實體從舊》法律原則。
三、申請人退休條件既已成就是為事實,不容單方行為變更債的給付内容,否則有悖法律要件,懇請
依退休時所為核定之養老退休金給付,以符法制。
四、請俯察實情撤銷原處分,俾資信服。
五、檢附相關證據……..等。
上陳
銓敘部(或教育部國防部)
申請人:OOO印
中華民國ooo年o月o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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