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

2016年4月27日 星期三

滿清治台與現代孰勝?

   滿清治台與現代孰勝?這個問題相信絕大多數人會嗤之以鼻,認為昏庸腐敗的滿清政府,怎比得上民主法治科技昌明的現代化政府,但經過下述這件事,不禁令人對這個問題持保留態度.
    話說25年前,某建設公司,為了促銷新的建案,出資50萬在塔寮坑溪上,蓋了一座拱形的鐵橋,讓新社區的居民能避開車水馬龍與汽油煙及引擎噪音充斥的巷道,又能節省10分鐘的路程,直接步行到對岸的國小與市場上學、運動及採購,自此以後,可能因兩岸的居民,往來方便,讓許多民眾養成運動的習慣,而造就了許多老壽翁,因此這座橋,乃有"神仙鐵橋"的雅號.
        然而再好的東西,也必需維修,年久失修導致路面出現二三個小破洞,當地居民通報維修,里長受理後,層報區公所,區公所查證此橋非公設橋樑且屬違建,無法由公家維修,將擇期勘驗,如有安全顧慮,當視情形拆除,因此里辦公室乃貼出了警示公告,告訴民眾因橋面破損通行需注意安全,請民眾自求多福.            
        其實以目前鐵橋的狀況,主體結構仍佳,不過路面出了幾個破洞,這種情形,在科技未萌的古代,只需釘兩片小鐵板再加一些糯米碎石即可修修補補再用個十年;但在科學昌明,而行政程序卻非常彊化的現代,不通報還好,一經通報,反而讓習於鋪橋造路的善心人士,不敢擅自維修,以至於本來只要花千把塊錢買兩片小鐵板再加一些泊油碎石即可修補的小工程,反而面臨違建拆除的可能,這恐怕得花數萬,甚至於10萬元,還讓居民少了便橋可走,這種決策,也許合法,但在情理及行政效益上,恐怕連廿世紀昏庸腐敗的滿清政府都不如.


神仙橋頭的里辦公告

鏽損情形

路面破損情形

神仙橋頭的里辦公告

神仙橋

2016年4月20日 星期三

恭錄"爾雅"心得報告

恭錄"爾雅"心得報告
    "爾雅"全文,雖然僅萬餘字,然而因係儒門研習古文的重要工具,乃能受到儒家的重視,終被漢書藝文志納入儒家經典之列,由於市井之中常見爾雅的招牌及名號,且在學期間古文先進曾告知讀詩書等古代經典,需先備爾雅”,本想等抄錄三禮、三傳後再抄爾雅,然而抄錄周禮時,已漸有天書之歎,乃決定提前抄錄,俾利為爾後研習古文的功課奠基,因此抄錄前,在腦海中,自然的浮現幾個問題.
1.作者為何?
2.它對古代典籍與現代文化傳播的價值或影響?
3.與人類生活息息相關的生物,此書的敘述為何?


一、作者為何?真的與周公有關嗎?
    相傳爾雅的作者是周公,此一說法,不才雖無直接證據足以證明,但由漢書藝文志推崇爾雅,可以證實爾雅最遲在東漢班固之前已成書;復鑒於爾雅釋地篇第23:「東至於泰遠,西至於邠國,南至於濮鈆,北至於祝栗,謂之四極。」約略相當於周公周征後的疆域,因此可以推定爾雅是周至東漢時代的作品,為此在沒找到更明確的證據前,不才寧可相信其第一作者為周公。


二、它對古代典籍與現代文化傳播的價值或影響?爾雅一書,包括詁、言、訓、親、宮、器、樂、天、地、丘、山、水、草、木、蟲、魚、鳥、獸、”等19;此書在辭彙分類及辨識上,雖然極為簡略,且與現代生物學的分類原則,差異頗大,但對於古代經典的關聯及對後世編輯字典與辭典,其分類方法的影響,仍不容小覷,特揭櫫幾項協助自我記憶,並供先進叁考。

<同義字或詞義相同者,整理歸納>釋詁175章、釋言307章、釋訓123章,如
釋詁篇第1章------初,哉,首,基,肇,祖,元,胎,俶,落,權,輿,始也。
釋言篇第1章------殷,齊,中也。
釋訓篇第1章------明明斤斤,察也。

<親屬關係的稱呼>釋親篇各章

<百科全書的雛型>
釋宮篇------對宮室建築各部位名稱的介紹。
釋器篇------對日常用具、飲食、衣服各部位名稱的介紹。
釋樂篇------對樂器的介紹。
釋天篇------對天文曆法的簡介。
釋地篇------對於古地理學的簡介。
釋丘篇------對丘陵、高地的簡介。
釋山篇------對山脈的簡介。
釋水篇對江河、湖泊等水域的簡介。
釋草篇------對花草的簡介。
釋木篇------對樹木的簡介。
釋蟲篇------對昆蟲的簡介。
釋魚篇------對水族的簡介。
釋鳥篇------對鳥類或翼族的簡介。
釋獸篇------對野生動物的簡介。
釋畜篇------對家畜的簡介。

<研習古文的橋樑>如釋詁釋言釋訓、釋親、釋宮、釋器、釋樂、釋天、釋地、釋丘、釋山、釋水等12篇為研習尚書的橋樑;其他各篇則是詩經不可或缺的工具。


三、與人類生活息息相關的生物,此書的敘述為何?謹摘錄如次,以加深記憶,並與網友分享:

<五穀雜糧>
釋草篇第24------粢,稷。
釋草篇第26------戎叔,謂之荏菽。
釋草篇第29------蘥,雀麥。
釋草篇第67------秬,黑黍。
釋草篇第69------稌,稻。

<蔬菜>
釋草篇第40------筍,竹萌。
釋草篇第98------荷,芙渠,其莖茄,其葉蕸,其本蔤,其華菡萏,其實蓮,其根藕,其中的,的中薏。
釋草篇第105------蕢,赤莧。
釋草篇第113------芹,楚葵。

<經濟作物>
釋草篇第102------枲,麻。

<調味香料>
釋草篇第1------蒮,山韭。
釋草篇第2------茖,山蔥。
釋草篇第4------蒚,山蒜。

<果樹>
釋木篇第6------梅,柟。
釋木篇第10------楙,木瓜。
釋木篇第50------駁,赤李。
釋木篇第51------棗,壺棗。
釋木篇第57------洗,大棗。
釋木篇第77------梨,山樆。

<建材>
釋木篇第3------柏,椈。
釋木篇第14------柚,條。
釋木篇第91------檜,柏葉松身。

<害蟲>
釋蟲篇第2------蜚,蠦蜰。(蟑螂)
釋蟲篇第74------蠅,醜扇。
釋蟲篇第75------食苗心,螟。

<益蟲>
釋蟲篇第6------蚻,蜻蜻。
釋蟲篇第50------土蜂,木蜂。
釋蟲篇第73------蜂,醜螸。

<家禽>
釋畜篇第55------雞大者蜀。蜀子雓。未成雞僆。絕有力奮。
釋鳥篇第13------舒鴈,鵝。

<家畜>
釋畜篇第49------犘牛,𤜌牛,犤牛,犩牛,犣牛,犝牛,犑牛。角,一俯一仰,觭。皆踊,觢。黑脣犉,黑眥牰,黑耳犚,黑腹牧,黑腳犈。其子犢,體長牬,絕有力欣犌。
釋畜篇第51------羊,牡羒,牝牂,夏羊,牡羭,牝羖,角不齊觤,角三觠羷,羳羊黃腹,未成羊,羜,絕有力奮。
釋獸篇第6------豕,子豬。,豶。幺幼。奏者豱。豕生三豵,二師,一特。所寢,檜。
釋獸篇第2------鹿,牡麚,牝麀,其子麛,其跡速,絕有力麉。
釋獸篇第5------兔,子嬔,其跡迒,絕有力欣。

<其他>
釋獸篇第章------鼢鼠,鼸鼠,鼷鼠,鼶鼠,鼬鼠,鼩鼠,鼭鼠,鼣鼠,鼫鼠,鼤鼠,鼨鼠,豹文鼮鼠,鼰鼠。
釋畜篇第1------騊駼,馬。
釋畜篇第53------犬生三猣,二師,一玂。未成毫,狗。長喙獫,短喙猲,獢。絕有力狣,尨狗也。


<多文闕疑>
1.    在四害中,獨缺蚊子,莫非古中原地區,蚊子的禍害較少呢?還是純屬闕漏?
2.    在家禽中,為何未述及鴨子,當時仍未馴化呢? 是闕漏?還是其它名子?



2016年4月7日 星期四

布袋濕地之春

        布袋濕地離我家步行可達,更適合自行車逍遙遊,自從102年7月間,騎著鐵馬誤闖這片人跡罕至的樂土以來,就深深愛上這裡的寬闊空間,每次回南部,往往一有機會就利用我家老爺子熟睡練龜息功的空檔,起個大早,單槍匹馬或偕同家人到此尋幽訪勝,享受著那遠離塵囂,清幽寧靜,卻有著鳥叫蟲鳴風蕭蝶舞蟹行魚游,花開蜂湧蜻蜓翱翔,那種屬於大自然的律動,每次到此一遊, 大都能讓我有著驚艷,或者有所感悟,甚至於能激發我為它寫四季的意念.
        近年來因家父其南部的好朋友,陸續上了天堂,且已習慣北部的生活,南下的時間較少,回顧我在部落格上的生活周記,布袋濕地的圖像記錄雖不算少,但四季的紀錄卻只完成秋季,而有點遺憾,本來今年二月過年期間,想再去看看,以做為春季的題材,可惜愛妻怕野狗盤據而不敢貿然前往;這次清明掃墓,愛妻另有任務,未能隨行,而天氣又好得不得了,覺得此時如不能一了宿願,更待何時,乃帶著防身裝備,深入濕地,終能完成這份功課.
        儘管說四月對於布袋濕地之春可能有點晚,花兒並不多,沒有百花爭妍之美, 但至少能讓我活動筋骨,及生活多點變化,對於賦退之身,相信仍有極正面的意義,詳情如下:

日出時分即望濕地進發

約5分鐘的車程即抵達布袋濕地
 


此時濕地的水鳥仍處於休息階段

在春末裡,濕地中的大花咸豐草到處可見.

黃槿也算常見, 不過每棵樹都意思意思的點綴個幾朵.

花與莢果並存的田菁





雙陽景觀,但我想起后羿時代的10個太陽,也許是1個太陽,加上9個湖泊或水池反映成的幻影.(池左的樹叢就是保育中的水筆仔)
水筆仔太乏人照顧下,仍過半活下來,看得令人欣慰,至少濕地就算無法育種,也足以保護特有種.

果然愛妻所擔心的事情發生了,兩群狗從左右兩翼包圍我,儘管說騎腳踏車不便帶長傘,所幸我拿著皮帶虛張聲勢一甩,野狗們即夾著尾巴落荒而逃.



到了北側門附近,我又被另一群野狗包圍,見牠們各個都搖尾乞憐的萌樣,幾乎害我動了凡念想收留他們.
其實那5隻小狗雖然沒有主人,卻有個疼牠們的媽媽,隔不久狗媽媽即和牠們的哥哥(或姐姐)帶著一個人類沒吃完的便當盒,回來與牠們分享.(真沒想到一個便當的剩飯雜碎,就能讓7隻狗那麼興奮,看著牠們想起自己,身為人類是多麼幸福呀!)

濕地千島湖小島上的高腳鴴


花期剛過結實累累的苦榴藍






長年開花結果的木麻黃,在此得天獨厚.

洗鹽場

不僅不害羞, 且紛紛向馬路擴張領域的含羞草.

逐漸回歸自然的景觀步道,更洋溢著尋幽訪勝之美.

穴蛛

蘆葦

牛筋草在這裡有點枯黃,且韌度不足,似乎尚未適應鹽地環境.


繁星花

草海桐與擴張中的含羞草













2016年4月1日 星期五

愚人自娛(2016年)

       拜臉書一年回顧之賜,讓我看到一年前自我的期許的拙作(愚人自娱),乃不慚固陋,再分別以科技毛筆沾墨,及以傳統毛筆枕腕、懸腕等方式書寫,又有感於近幾年來所爆發的隨機殺人事件,為此情不自禁的掉了許多眼淚,乃於4/1愚人自娛的機會,手執毛筆隨機暢所欲言,以抒發多日來的情緒.
精神病患,毒癮,酒癮,甚至於網路成癮者,都是社會中的不定時炸彈,值得大家注意。復因少子化的關係,目前許多學校都面臨廢校、併校的窘境,廣設教化所的場地雖多,可惜人力物力不足,否則政府應該進行全民篩檢,將廢校之校園改造成教化所,並對於虞犯強制治療至病癒乃准予回歸社會;現階段至少須建立通報、關懷或輔導機制,使具反社會性格者,能獲得適度的關注,以減少虞犯的發生。
此外不才覺得宜修改刑法部分條文如次:

修正條文
條文
備考
91條(強制治療處分)
  精神病患,毒癮,酒癮及網路成癮,而有犯罪之虞者及犯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
  前項處分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其期間至治癒時為止。
91條(強制治療處分)
犯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
  前項處分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其期間至治癒時為止。

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14歲以下兒童、80歲以上老人或無生活自理能力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科技毛筆沾墨書寫

以傳統毛筆枕腕書寫

以傳統毛筆懸腕書寫

2016年3月28日 星期一

恭錄"周禮"心得報告(105.3.28初稿)

恭錄"周禮"心得報告
        "周禮"全文,6萬字,是儒家重要的寶典,在學期間雖然僅於文化史及法制史中提到此書,但在不才進入職場後,因工作的關係,常風聞此書,惜因工作忙碌無暇細讀,所以抄完四書,等不及抄”爾雅”,就迫不及待的想抄這本經典,然而以目前我抄經書的速度,一天僅能抄千餘字,顯然無法在一個月內抄完,乃變通於上個月中旬抄”孝經”,隨後再賡續恭錄”周禮”,抄錄前,在腦海中,自然的浮現幾個問題.
1.作者為何?
2.他對現代思潮或制度的影響?
3.值得奉為圭臬的語錄?

一、作者為何?真的與周公有關嗎?
        相傳周公制禮作樂,對周朝的典章制度,建立良制良規,因此縱然無直接證據足以證明係由周公主導編撰而成,但我確信應該多少與周公有關,何況在楊朝明先生所發表的”出土文獻與儒家學術研究”(台灣書房出版有限公司, 2007)中指出:「有學者在整理西周金文職官資料時,發現西周金文中的職官有許多與”周禮”所記相合。要想了解西周金文中的職官,無法脫離《周禮》一書。」
    周公誠非西周的創立者,但在西周典章制度,官制官規的規劃大業中,卻居舉足輕重的地位,是故此書的執筆作者,也許是不可考的後人,但以核心理念來說,不才認為第一作者當首推周公。

二、他對現代思潮或制度的影響? ”周禮”一書,可分為天地春夏秋冬六部分。第一篇天官冢宰:描述政府官制,掌管政府官員。第二篇地官司徒:描述教育體制,掌管戶籍和徵稅。第三篇春官宗伯:描述祭祀制度,掌管教育及祭祀。第四篇夏官司馬:描述軍事制度,掌管軍事方面。第五篇秋官司寇:描述刑罰制度,掌管法律和刑罰。第六篇冬官考工記:描述各種工具的製作方法,掌管工程方面。其體現的制度設計是政府制度的本源,包括器用、衣冠、官制、軍制、田制、稅制、禮制等國家政治制度,對後世的官制官規影響極為深遠。特揭櫫幾項協助自我記憶,並供先進叁考。
<政府制度>
1、天官冢宰:北周、隋唐以後據此設立「吏部」,相當於當今的總統府、考試院、人事行政總處等機關。
2、地官司徒:北周、隋唐以後據此設立「戶部」,相當於當今的內政部、教育部、財政部、交通部、農委會、衛生福利部、環保署等部會。
3、春官宗伯:北周、隋唐以後據此設立「禮部」相當於當今的文化部、外交部等部會。
4、夏官司馬:北周、隋唐以後據此設立「兵部」相當於當今的國防部等部會。
5、秋官司寇:北周、隋唐以後據此設立「刑部」相當於當今的司法院及法務部。
6、冬官司空:北周、隋唐以後據此設立「工部」相當於當今的經濟部、勞動部、科技部等部會。
PS.“周禮”總述了天、地、春、夏、秋、冬六大系列402種職官/單位的名稱、職級、屬員數額、職務說明書等編制情況。組織龐大,僅天官人數就多達3886,若再加上閽人、囿游、內豎、九嬪、世婦、女御等職,恐怕將近5000;各單位人員配置極為懸殊,小單位如”食醫”僅配置中士2 ,大單位如夏官行司馬,人員編制則多達368人;單位主管的職級亦差距甚大,貴者為卿、大夫,低者如單位編制員額多達340人的酒人(天官第一大單位),其主管僅為奄,足見官員之職級高低,在於職責程度,而非單位的大小。

<法律體制>
1、“周禮”之天官、地官、春官、夏官等篇,其內容不僅係行政組織法,且因其職務說明書之內容規範詳盡,實已跨越組織法之領域,而兼含行政作用法。
以天官”大宰”為例
行政組織法
「大 宰 卿 一 人。大 宰 之 職.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 國 . 一 曰 治 典 . 以 經 邦 國 . 以 治 官 府 . 以 紀 萬 民 . 二 曰 教 典 . 以 安 邦 國 . 以 教 官 府 . 以 擾 萬 民 . 三 曰 禮 典 . 以 和 邦 國 . 以 統 百 官 . 以 諧 萬 民 . 四 曰 政 典 . 以 平 邦 國 . 以 正 百 官 . 以 均 萬 民 . 五 曰 刑 典 . 以 詰 邦 國 . 以 刑 百 官 . 以 糾 萬 民 . 六 曰 事 典 . 以 富 邦 國 . 以 任 百 官 . 以 生 萬 民 .」
行政作用法:
「以 八 法 治 官 府 . 一 曰 官 屬 . 以 舉 邦 治 . 二 曰 官 職 . 以 辨 邦 治 . 三 曰 官 聯 . 以 會 官 治 . 四 曰 官 常 . 以 聽 官 治 . 五 曰 官 成 . 以 經 邦 治 . 六 曰 官 法 . 以 正 邦 治 . 七 曰 官 刑 . 以 糾 邦 治 . 八 曰 官 計 . 以 弊 邦 治 . 以 八 則 治 都 鄙 . 一 曰 祭 祀 . 以 馭 其 神 . 二 曰 法 則 . 以 馭 其 官 . 三 曰 廢 置 . 以 馭 其 吏 . 四 曰 祿 位 . 以 馭 其 士 . 五 曰 賦 貢 . 以 馭 其 用 . 六 曰 禮 俗 . 以 馭 其 民 . 七 曰 刑 賞 . 以 馭 其 威 . 八 曰 田 役 . 以 馭 其 眾 . 以 八 柄 詔 王 馭 群 臣 . 一 曰 爵 . 以 馭 其 貴 . 二 曰 祿 . 以 馭 其 富 . 三 曰 予 . 以 馭 其 幸 . 四 曰 置 . 以 馭 其 行 . 五 曰 生 . 以 馭 其 福 . 六 曰 奪 . 以 馭 其 貧 . 七 曰 廢 . 以 馭 其 罪 . 八 曰 誅 . 以 馭 其 過 . 以 八 統 詔 王 馭 萬 民 . 一 曰 親 親 . 二 曰 敬 故 . 三 曰 進 賢 . 四 曰 使 能 . 五 曰 保 庸 . 六 曰 尊 貴 . 七 曰 達 吏 . 八 曰 禮 賓 . 以 九 職 任 萬 民 . 一 曰 三 農 . 生 九 穀 . 二 曰 園 圃 . 毓 草 木 . 三 曰 虞 衡 . 作 山 澤 之 材 . 四 曰 藪 牧 . 養 蕃 鳥 獸 . 五 曰 百 工 . 飭 化 八 材 . 六 曰 商 賈 . 阜 通 貨 賄 . 七 曰 嬪 婦 . 化 治 絲 枲 . 八 曰 臣 妾 . 聚 斂 疏 材 . 九 曰 閒 民 . 無 常 職 . 轉 移 執 事 . 以 九 賦 斂 財 賄 . 一 曰 邦 中 之 賦 . 二 曰 四 郊 之 賦 . 三 曰 邦 甸 之 賦 . 四 曰 家 削 之 賦 . 五 曰 邦 縣 之 賦 . 六 曰 邦 都 之 賦 . 七 曰 關 市 之 賦 . 八 曰 山 澤 之 賦 . 九 曰 弊 餘 之 賦 . 以 九 式 均 節 財 用 . 一 曰 祭 祀 之 式 . 二 曰 賓 客 之 式 . 三 曰 喪 荒 之 式 . 四 曰 羞 服 之 式 . 五 曰 工 事 之 式 . 六 曰 幣 帛 之 式 . 七 曰 芻 秣 之 式 . 八 曰 匪 頒 之 式 . 九 曰 好 用 之 式 . 以 九 貢 . 致 邦 國 之 用 . 一 曰 祀 貢 . 二 曰 嬪 貢 . 三 曰 器 貢 . 四 曰 幣 貢 . 五 曰 材 貢 . 六 曰 貨 貢 . 七 曰 服 貢 . 八 曰 斿 貢 . 九 曰 物 貢 . 以 九 兩 繫 邦 國 之 民 . 一 曰 牧 . 以 地 得 民 . 二 曰 長 . 以 貴 得 民 . 三 曰 師 . 以 賢 得 民 . 四 曰 儒 . 以 道 得 民 . 五 曰 宗 . 以 族 得 民 . 六 曰 主 . 以 利 得 民 . 七 曰 吏 . 以 治 得 民 . 八 曰 友 . 以 任 得 民 . 九 曰 藪 . 以 富 得 民 . 正 月 之 吉 . 始 和 . 布 治 于 邦 國 都 鄙 . 乃 縣 治 象 之 法 于 象 魏 . 使 萬 民 觀 治 象 . 挾 日 而 斂 之 . 乃 施 典 于 邦 國 . 而 建 其 牧 . 立 其 監 . 設 其 參 . 傅 其 伍 . 陳 其 殷 . 置 其 輔 . 乃 施 則 于 都 鄙 . 而 建 其 長 . 立 其 兩 . 設 其 伍 . 陳 其 殷 . 置 其 輔 . 乃 施 法 于 官 府 . 而 建 其 正 . 立 其 貳 . 設 其 攷 . 陳 其 殷 . 置 其 輔 . 凡 治 . 以 典 待 邦 國 之 治 . 以 則 待 都 鄙 之 治 . 以 法 待 官 府 之 治 . 以 官 成 待 萬 民 之 治 . 以 禮 待 賓 客 之 治 . 祀 五 帝 . 則 掌 百 官 之 誓 戒 . 與 其 具 脩 . 前 期 十 日 . 帥 執 事 而 卜 日 . 遂 戒 . 及 執 事 . 視 滌 濯 . 及 納 亨 . 贊 王 牲 事 . 及 祀 之 日 . 贊 玉 幣 爵 之 事 . 祀 大 神 示 . 亦 如 之 . 享 先 王 亦 如 之 . 贊 玉 几 玉 爵 . 大 朝 覲 會 同 . 贊 玉 幣 . 玉 獻 . 玉 几 . 玉 爵 . 大 喪 . 贊 贈 玉 含 玉 . 作 大 事 . 則 戒 于 百 官 . 贊 王 命 . 王 視 治 朝 . 則 贊 聽 治 . 視 四 方 之 聽 朝 . 亦 如 之 . 凡 邦 之 小 治 . 則 冢 宰 聽 之 . 待 四 方 之 賓 客 之 小 治 . 歲 終 . 則 令 百 官 府 各 正 其 治 . 受 其 會 . 聽 其 致 事 . 而 詔 玉 廢 置 . 三 歲 . 則 大 計 群 吏 之 治 而 誅 賞 之 .」
民法概要與民事訴訟:
地官司市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以次敘分地而經市,以陳肆辨物而平市,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以商賈阜貨而行布,以量度成賈而徵儥,以質劑結信而止訟,以賈民禁偽而除詐........其他媒氏、調人、質人、廛人、賈師、肆長、泉府、遂人......等職務說明,均涉及具體而微的民法概要與民事訴訟.
2、“周禮”秋官篇,其內容除了涵蓋行政組織法、作用法外,更因其職務說明書之內容規範詳盡,實已跨越行政法之領域,而兼含刑法、訴訟法概要。
以”司寇”為例
行政組織法
「大司寇卿一人 .大 司 寇 之 職 . 掌 建 邦 之 三 典 .以 佐 王 刑 邦 國 .」
行政作用法
「詰 四 方 .一 曰 . 刑 新 國 用 輕 典 . 二 曰 . 刑 平 國 用 中 典 . 三 曰 . 刑 亂 國 用 重 典 . 以 五 刑 糾 萬 民 . 一 曰 野 刑 . 上 功 糾 力 . 二 曰 軍 刑 . 上 命 糾 守 . 三 曰 鄉 刑 . 上 德 糾 孝 . 四 曰 官 刑 . 上 能 糾 職 . 五 曰 國 刑 . 上 愿 糾 暴 . 以 圜 土 聚 教 罷 民 . 凡 害 人 者 . 寘 之 圜 土 而 施 職 事 焉 . 以 明 刑 恥 之 . 其 能 改 過 . 反 于 中 國 . 不 齒 三 年 . 其 不 能 改 而 出 圜 土 者 殺 .」
刑法概要
「司 刑 掌 五 刑 之 法 . 以 麗 萬 民 之 罪 . 墨 罪 五 百 . 劓 罪 五 百 . 宮 罪 五 百 . 刖 罪 五 百 . 殺 罪 五 百 . 若 司 寇 斷 獄 弊 訟 . 則 以 五 刑 之 法 詔 刑 罰 . 而 以 辨 罪 之 輕 重 .」
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法概要
「以 兩 造 禁 民 訟 . 入 束 矢 於 朝 . 然 後 聽 之 . 以 兩 劑 禁 民 獄 . 入 鈞 金 三 日 . 乃 致 于 朝 . 然 後 聽 之 . 以 嘉 石 平 罷 民 . 凡 萬 民 之 有 罪 過 . 而 未 麗 於 法 . 而 害 於 州 里 者 . 桎 梏 而 坐 諸 嘉 石 . 役 諸 司 空 . 重 罪 . 旬 有 三 日 坐 . 期 役 . 其 次 九 日 坐 . 九 月 役 . 其 次 七 日 坐 . 七 月 役 . 其 次 五 日 坐 . 五 月 役 . 其 下 罪 三 日 坐 . 三 月 役 . 使 州 里 任 之 . 則 宥 而 舍 之 . 以 肺 石 遠 窮 民 . 凡 遠 近 惸 獨 老 幼 之 欲 有 復 於 上 . 而 其 長 弗 達 者 . 立 於 肺 石 . 三 日 . 士 聽 其 辭 . 以 告 於 上 而 罪 其 長 . 正 月 之 吉 . 始 和 . 布 刑 于 邦 國 都 鄙 . 乃 縣 刑 象 之 法 于 象 魏 . 使 萬 民 觀 刑 象 . 挾 日 而 斂 之 . 凡 邦 之 大 盟 約 . 蒞 其 盟 書 . 而 登 之 于 天 府 . 大 史 內 史 司 會 及 六 官 . 皆 受 其 貳 而 藏 之 . 凡 諸 侯 之 獄 訟 . 以 邦 典 定 之 . 凡 卿 大 夫 之 獄 訟 . 以 邦 法 斷 之 . 凡 庶 民 之 獄 訟 . 以 邦 成 弊 之 . 大 祭 祀 . 奉 犬 牲 . 若 禋 祀 五 帝 . 則 戒 之 日 . 蒞 誓 百 官 . 戒 于 百 族 . 及 納 亨 . 前 王 . 祭 之 日 . 亦 如 之 . 奉 其 明 水 火 . 凡 朝 覲 會 同 . 前 王 . 大 喪 . 亦 如 之 . 大 軍 旅 . 蒞 戮 于 社 . 凡 邦 之 大 事 . 使 其 屬 蹕 .」
「以五刑聽萬民之獄訟,附于刑,用情訊之;至于旬乃弊之,讀書則用法。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
「司 刺 掌 三 刺 三 宥 三 赦 之 法 . 以 贊 司 寇 聽 獄 訟 . 壹 刺 曰 . 訊 群 臣 . 再 刺 曰 . 訊 群 吏 . 三 刺 曰 . 訊 萬 民 . 壹 宥 曰 . 不 識 . 再 宥 曰 . 過 失 . 三 宥 曰 . 遺 忘 . 壹 赦 曰 . 幼 弱 . 再 赦 曰 . 老 旄 . 三 赦 曰 . 惷 愚 . 以 此 三 法 者 求 民 情 . 斷 民 中 . 而 施 上 服 下 服 之 罪 . 然 後 刑 殺 .」
3、“周禮”考工記,相傳是冬官篇受項羽秦火焚毀,於後世另以”考工記”補充,故其體例與周禮其它篇章不同,內容與行政組織法亦大不相同,因其內涵規範各類工法相當詳盡,可謂我國早期的農工業技術準則

<專款專用制度>
地官司門掌授管鍵,以啟閉國門。幾出入不物者,正其貨賄。凡財物犯禁者舉之,以其財養死政之老與其孤。祭祀之牛牲系焉,監門養之。凡歲時之門,受其餘。

<推舉制度>
地官司 諫 掌 糾 萬 民 之 德 而 勸 之 . 朋 友 正 其 行 而 強 之 . 道 藝 巡 問 而 觀 察 之 . 以 時 書 其 德 行 道 藝 . 辨 其 能 而 可 任 於 國 事 者 . 以 攷 鄉 里 之 治 . 以 詔 廢 置 . 以 行 赦 宥 .

<感化教育及緩刑制度>
地官司 救 掌 萬 民 之 邪 惡 過 失 . 而 誅 讓 之 . 以 禮 防 禁 而 救 之 . 凡 民 之 有 邪 惡 者 . 三 讓 而 罰 . 三 罰 而 士 加 明 刑 . 恥 諸 嘉 石 . 役 諸 司 空 . 其 有 過 失 者 . 三 讓 而 罰 . 三 罰 而 歸 於 圜 土 . 凡 歲 時 有 天 患 民 病 . 則 以 節 巡 國 中 及 郊 野 . 而 以 王 命 施 惠 .

<調解制度>
地官調 人 掌 司 萬 民 之 難 . 而 諧 和 之 . 凡 過 而 殺 傷 人 者 . 以 民 成 之 . 鳥 獸 亦 如 之 . 凡 和 難 . 父 之 讎 . 辟 諸 海 外 . 兄 弟 之 讎 . 辟 諸 千 里 之 外 . 從 父 兄 弟 之 讎 . 不 同 國 . 君 之 讎 視 父 . 師 長 之 讎 視 兄 弟 . 主 友 之 讎 視 從 父 兄 弟 . 弗 辟 . 則 與 之 瑞 節 而 以 執 之 . 凡 殺 人 有 反 殺 者 . 使 邦 國 交 讎 之 . 凡 殺 人 而 義 者 . 不 同 國 . 令 勿 讎 . 讎 之 則 死 . 凡 有 鬥 怒 者 成 之 . 不 可 成 者 則 書 之 . 先 動 者 誅 之 .

<婚姻制度>
地官媒 氏 掌 萬 民 之 判 . 凡 男 女 自 成 名 以 上 . 皆 書 年 月 日 名 焉 . 令 男 三 十 而 娶 . 女 二 十 而 嫁 . 凡 娶 判 妻 入 子 者 . 皆 書 之 . 中 春 之 月 . 令 會 男 女 . 於 是 時 也 . 奔 者 不 禁 . 若 無 故 而 不 用 令 者 . 罰 之 . 司 男 女 之 無 夫 家 者 而 會 之 . 凡 嫁 子 娶 妻 . 入 幣 純 帛 . 無 過 五 兩 . 禁 遷 葬 者 . 與 嫁 殤 者 . 凡 男 女 之 陰 訟 . 聽 之 于 勝 國 之 社 . 其 附 于 刑 者 . 歸 之 于 士 .

<公平交易制度>
地官司 市 掌 市 之 治 教 政 刑 . 量 度 禁 令 . 以 次 敘 分 地 而 經 市 . 以 陳 肆 辨 物 而 平 市 . 以 政 令 禁 物 靡 而 均 市 . 以 商 賈 阜 貨 而 行 布 . 以 量 度 成 賈 而 徵 儥 . 以 質 劑 結 信 而 止 訟 . 以 賈 民 禁 偽 而 除 詐 . 以 刑 罰 禁 虣 而 去 盜 . 以 泉 府 同 貨 而 斂 賒 . 大 市 日 昃 而 市 . 百 族 為 主 . 朝 市 朝 時 而 市 . 商 賈 為 主 . 夕 市 夕 時 而 市 . 販 夫 販 婦 為 主 . 凡 市 入 則 胥 執 鞭 度 . 守 門 市 之 群 吏 平 肆 . 展 成 奠 賈 . 上 旌 于 思 次 以 令 市 . 市 師 蒞 焉 . 而 聽 大 治 大 訟 . 胥 師 賈 師 . 蒞 于 介 次 . 而 聽 小 治 小 訟 . 凡 萬 民 之 期 于 市 者 . 辟 布 者 . 量 度 者 . 刑 戮 者 . 各 於 其 地 之 敘 . 凡 得 貨 賄 六 畜 者 . 亦 如 之 . 三 日 而 舉 之 . 凡 治 市 之 貨 賄 六 畜 珍 異 . 亡 者 使 有 . 利 者 使 阜 . 害 者 使 亡 . 靡 者 使 微 . 凡 通 貨 賄 . 以 璽 節 出 入 之 . 國 凶 荒 札 喪 . 則 市 無 征 而 作 布 . 凡 市 偽 飾 之 禁 . 在 民 者 十 有 二 . 在 商 者 十 有 二 . 在 賈 者 十 有 二 . 在 工 者 十 有 二 . 市 刑 . 小 刑 憲 罰 . 中 刑 徇 罰 . 大 刑 扑 罰 . 其 附 于 刑 者 歸 于 士 . 國 君 過 市 . 則 刑 人 赦 . 夫 人 過 市 . 罰 一 幕 . 世 子 過 市 . 罰 一 帟 . 命 夫 過 市 . 罰 一 蓋 . 命 婦 過 市 . 罰 一 帷 . 凡 會 同 師 役 . 市 司 帥 賈 師 而 從 . 治 其 市 政 . 掌 其 賣 儥 之 事 .

三、有無值得奉為圭臬的語錄?抄錄時特別有感覺的論述,謹摘錄如次,以加深記憶,並與網友分享:
*冬官考工記「百工之事,皆聖人之作也」
<實際運用>不才深深覺得人類之所以進化,不在於擁有億兆人民,庸庸碌碌,吃喝拉雜睡,所造成的,乃在於具發明創作能力的聖賢,以及百工靈巧勞動創作的成果,因此不才自幼即勤於勞動,並堅信唯有肯勞動有作為者,才有美德可言,好吃懶做, 庸碌過一生者,縱然腰纏萬貫,或貴為國君,在我看來只不過是人世間的寄生蟲罷了!

<多聞闕疑>
地官媒氏掌萬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 書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是否筆誤,周代男子的適婚年齡當為20歲,而非30歲,如孔孟二聖均20歲左右結婚,何況古代人類的平均壽命不高,男人又有服兵役的義務,在戰亂頻繁的年代,壽命尤短於女人,假如男大女小,且相差10歲,寡婦豈不滿街都是,似乎極不合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