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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8日 星期一

恭錄"周禮"心得報告(105.3.28初稿)

恭錄"周禮"心得報告
        "周禮"全文,6萬字,是儒家重要的寶典,在學期間雖然僅於文化史及法制史中提到此書,但在不才進入職場後,因工作的關係,常風聞此書,惜因工作忙碌無暇細讀,所以抄完四書,等不及抄”爾雅”,就迫不及待的想抄這本經典,然而以目前我抄經書的速度,一天僅能抄千餘字,顯然無法在一個月內抄完,乃變通於上個月中旬抄”孝經”,隨後再賡續恭錄”周禮”,抄錄前,在腦海中,自然的浮現幾個問題.
1.作者為何?
2.他對現代思潮或制度的影響?
3.值得奉為圭臬的語錄?

一、作者為何?真的與周公有關嗎?
        相傳周公制禮作樂,對周朝的典章制度,建立良制良規,因此縱然無直接證據足以證明係由周公主導編撰而成,但我確信應該多少與周公有關,何況在楊朝明先生所發表的”出土文獻與儒家學術研究”(台灣書房出版有限公司, 2007)中指出:「有學者在整理西周金文職官資料時,發現西周金文中的職官有許多與”周禮”所記相合。要想了解西周金文中的職官,無法脫離《周禮》一書。」
    周公誠非西周的創立者,但在西周典章制度,官制官規的規劃大業中,卻居舉足輕重的地位,是故此書的執筆作者,也許是不可考的後人,但以核心理念來說,不才認為第一作者當首推周公。

二、他對現代思潮或制度的影響? ”周禮”一書,可分為天地春夏秋冬六部分。第一篇天官冢宰:描述政府官制,掌管政府官員。第二篇地官司徒:描述教育體制,掌管戶籍和徵稅。第三篇春官宗伯:描述祭祀制度,掌管教育及祭祀。第四篇夏官司馬:描述軍事制度,掌管軍事方面。第五篇秋官司寇:描述刑罰制度,掌管法律和刑罰。第六篇冬官考工記:描述各種工具的製作方法,掌管工程方面。其體現的制度設計是政府制度的本源,包括器用、衣冠、官制、軍制、田制、稅制、禮制等國家政治制度,對後世的官制官規影響極為深遠。特揭櫫幾項協助自我記憶,並供先進叁考。
<政府制度>
1、天官冢宰:北周、隋唐以後據此設立「吏部」,相當於當今的總統府、考試院、人事行政總處等機關。
2、地官司徒:北周、隋唐以後據此設立「戶部」,相當於當今的內政部、教育部、財政部、交通部、農委會、衛生福利部、環保署等部會。
3、春官宗伯:北周、隋唐以後據此設立「禮部」相當於當今的文化部、外交部等部會。
4、夏官司馬:北周、隋唐以後據此設立「兵部」相當於當今的國防部等部會。
5、秋官司寇:北周、隋唐以後據此設立「刑部」相當於當今的司法院及法務部。
6、冬官司空:北周、隋唐以後據此設立「工部」相當於當今的經濟部、勞動部、科技部等部會。
PS.“周禮”總述了天、地、春、夏、秋、冬六大系列402種職官/單位的名稱、職級、屬員數額、職務說明書等編制情況。組織龐大,僅天官人數就多達3886,若再加上閽人、囿游、內豎、九嬪、世婦、女御等職,恐怕將近5000;各單位人員配置極為懸殊,小單位如”食醫”僅配置中士2 ,大單位如夏官行司馬,人員編制則多達368人;單位主管的職級亦差距甚大,貴者為卿、大夫,低者如單位編制員額多達340人的酒人(天官第一大單位),其主管僅為奄,足見官員之職級高低,在於職責程度,而非單位的大小。

<法律體制>
1、“周禮”之天官、地官、春官、夏官等篇,其內容不僅係行政組織法,且因其職務說明書之內容規範詳盡,實已跨越組織法之領域,而兼含行政作用法。
以天官”大宰”為例
行政組織法
「大 宰 卿 一 人。大 宰 之 職.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 國 . 一 曰 治 典 . 以 經 邦 國 . 以 治 官 府 . 以 紀 萬 民 . 二 曰 教 典 . 以 安 邦 國 . 以 教 官 府 . 以 擾 萬 民 . 三 曰 禮 典 . 以 和 邦 國 . 以 統 百 官 . 以 諧 萬 民 . 四 曰 政 典 . 以 平 邦 國 . 以 正 百 官 . 以 均 萬 民 . 五 曰 刑 典 . 以 詰 邦 國 . 以 刑 百 官 . 以 糾 萬 民 . 六 曰 事 典 . 以 富 邦 國 . 以 任 百 官 . 以 生 萬 民 .」
行政作用法:
「以 八 法 治 官 府 . 一 曰 官 屬 . 以 舉 邦 治 . 二 曰 官 職 . 以 辨 邦 治 . 三 曰 官 聯 . 以 會 官 治 . 四 曰 官 常 . 以 聽 官 治 . 五 曰 官 成 . 以 經 邦 治 . 六 曰 官 法 . 以 正 邦 治 . 七 曰 官 刑 . 以 糾 邦 治 . 八 曰 官 計 . 以 弊 邦 治 . 以 八 則 治 都 鄙 . 一 曰 祭 祀 . 以 馭 其 神 . 二 曰 法 則 . 以 馭 其 官 . 三 曰 廢 置 . 以 馭 其 吏 . 四 曰 祿 位 . 以 馭 其 士 . 五 曰 賦 貢 . 以 馭 其 用 . 六 曰 禮 俗 . 以 馭 其 民 . 七 曰 刑 賞 . 以 馭 其 威 . 八 曰 田 役 . 以 馭 其 眾 . 以 八 柄 詔 王 馭 群 臣 . 一 曰 爵 . 以 馭 其 貴 . 二 曰 祿 . 以 馭 其 富 . 三 曰 予 . 以 馭 其 幸 . 四 曰 置 . 以 馭 其 行 . 五 曰 生 . 以 馭 其 福 . 六 曰 奪 . 以 馭 其 貧 . 七 曰 廢 . 以 馭 其 罪 . 八 曰 誅 . 以 馭 其 過 . 以 八 統 詔 王 馭 萬 民 . 一 曰 親 親 . 二 曰 敬 故 . 三 曰 進 賢 . 四 曰 使 能 . 五 曰 保 庸 . 六 曰 尊 貴 . 七 曰 達 吏 . 八 曰 禮 賓 . 以 九 職 任 萬 民 . 一 曰 三 農 . 生 九 穀 . 二 曰 園 圃 . 毓 草 木 . 三 曰 虞 衡 . 作 山 澤 之 材 . 四 曰 藪 牧 . 養 蕃 鳥 獸 . 五 曰 百 工 . 飭 化 八 材 . 六 曰 商 賈 . 阜 通 貨 賄 . 七 曰 嬪 婦 . 化 治 絲 枲 . 八 曰 臣 妾 . 聚 斂 疏 材 . 九 曰 閒 民 . 無 常 職 . 轉 移 執 事 . 以 九 賦 斂 財 賄 . 一 曰 邦 中 之 賦 . 二 曰 四 郊 之 賦 . 三 曰 邦 甸 之 賦 . 四 曰 家 削 之 賦 . 五 曰 邦 縣 之 賦 . 六 曰 邦 都 之 賦 . 七 曰 關 市 之 賦 . 八 曰 山 澤 之 賦 . 九 曰 弊 餘 之 賦 . 以 九 式 均 節 財 用 . 一 曰 祭 祀 之 式 . 二 曰 賓 客 之 式 . 三 曰 喪 荒 之 式 . 四 曰 羞 服 之 式 . 五 曰 工 事 之 式 . 六 曰 幣 帛 之 式 . 七 曰 芻 秣 之 式 . 八 曰 匪 頒 之 式 . 九 曰 好 用 之 式 . 以 九 貢 . 致 邦 國 之 用 . 一 曰 祀 貢 . 二 曰 嬪 貢 . 三 曰 器 貢 . 四 曰 幣 貢 . 五 曰 材 貢 . 六 曰 貨 貢 . 七 曰 服 貢 . 八 曰 斿 貢 . 九 曰 物 貢 . 以 九 兩 繫 邦 國 之 民 . 一 曰 牧 . 以 地 得 民 . 二 曰 長 . 以 貴 得 民 . 三 曰 師 . 以 賢 得 民 . 四 曰 儒 . 以 道 得 民 . 五 曰 宗 . 以 族 得 民 . 六 曰 主 . 以 利 得 民 . 七 曰 吏 . 以 治 得 民 . 八 曰 友 . 以 任 得 民 . 九 曰 藪 . 以 富 得 民 . 正 月 之 吉 . 始 和 . 布 治 于 邦 國 都 鄙 . 乃 縣 治 象 之 法 于 象 魏 . 使 萬 民 觀 治 象 . 挾 日 而 斂 之 . 乃 施 典 于 邦 國 . 而 建 其 牧 . 立 其 監 . 設 其 參 . 傅 其 伍 . 陳 其 殷 . 置 其 輔 . 乃 施 則 于 都 鄙 . 而 建 其 長 . 立 其 兩 . 設 其 伍 . 陳 其 殷 . 置 其 輔 . 乃 施 法 于 官 府 . 而 建 其 正 . 立 其 貳 . 設 其 攷 . 陳 其 殷 . 置 其 輔 . 凡 治 . 以 典 待 邦 國 之 治 . 以 則 待 都 鄙 之 治 . 以 法 待 官 府 之 治 . 以 官 成 待 萬 民 之 治 . 以 禮 待 賓 客 之 治 . 祀 五 帝 . 則 掌 百 官 之 誓 戒 . 與 其 具 脩 . 前 期 十 日 . 帥 執 事 而 卜 日 . 遂 戒 . 及 執 事 . 視 滌 濯 . 及 納 亨 . 贊 王 牲 事 . 及 祀 之 日 . 贊 玉 幣 爵 之 事 . 祀 大 神 示 . 亦 如 之 . 享 先 王 亦 如 之 . 贊 玉 几 玉 爵 . 大 朝 覲 會 同 . 贊 玉 幣 . 玉 獻 . 玉 几 . 玉 爵 . 大 喪 . 贊 贈 玉 含 玉 . 作 大 事 . 則 戒 于 百 官 . 贊 王 命 . 王 視 治 朝 . 則 贊 聽 治 . 視 四 方 之 聽 朝 . 亦 如 之 . 凡 邦 之 小 治 . 則 冢 宰 聽 之 . 待 四 方 之 賓 客 之 小 治 . 歲 終 . 則 令 百 官 府 各 正 其 治 . 受 其 會 . 聽 其 致 事 . 而 詔 玉 廢 置 . 三 歲 . 則 大 計 群 吏 之 治 而 誅 賞 之 .」
民法概要與民事訴訟:
地官司市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以次敘分地而經市,以陳肆辨物而平市,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以商賈阜貨而行布,以量度成賈而徵儥,以質劑結信而止訟,以賈民禁偽而除詐........其他媒氏、調人、質人、廛人、賈師、肆長、泉府、遂人......等職務說明,均涉及具體而微的民法概要與民事訴訟.
2、“周禮”秋官篇,其內容除了涵蓋行政組織法、作用法外,更因其職務說明書之內容規範詳盡,實已跨越行政法之領域,而兼含刑法、訴訟法概要。
以”司寇”為例
行政組織法
「大司寇卿一人 .大 司 寇 之 職 . 掌 建 邦 之 三 典 .以 佐 王 刑 邦 國 .」
行政作用法
「詰 四 方 .一 曰 . 刑 新 國 用 輕 典 . 二 曰 . 刑 平 國 用 中 典 . 三 曰 . 刑 亂 國 用 重 典 . 以 五 刑 糾 萬 民 . 一 曰 野 刑 . 上 功 糾 力 . 二 曰 軍 刑 . 上 命 糾 守 . 三 曰 鄉 刑 . 上 德 糾 孝 . 四 曰 官 刑 . 上 能 糾 職 . 五 曰 國 刑 . 上 愿 糾 暴 . 以 圜 土 聚 教 罷 民 . 凡 害 人 者 . 寘 之 圜 土 而 施 職 事 焉 . 以 明 刑 恥 之 . 其 能 改 過 . 反 于 中 國 . 不 齒 三 年 . 其 不 能 改 而 出 圜 土 者 殺 .」
刑法概要
「司 刑 掌 五 刑 之 法 . 以 麗 萬 民 之 罪 . 墨 罪 五 百 . 劓 罪 五 百 . 宮 罪 五 百 . 刖 罪 五 百 . 殺 罪 五 百 . 若 司 寇 斷 獄 弊 訟 . 則 以 五 刑 之 法 詔 刑 罰 . 而 以 辨 罪 之 輕 重 .」
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法概要
「以 兩 造 禁 民 訟 . 入 束 矢 於 朝 . 然 後 聽 之 . 以 兩 劑 禁 民 獄 . 入 鈞 金 三 日 . 乃 致 于 朝 . 然 後 聽 之 . 以 嘉 石 平 罷 民 . 凡 萬 民 之 有 罪 過 . 而 未 麗 於 法 . 而 害 於 州 里 者 . 桎 梏 而 坐 諸 嘉 石 . 役 諸 司 空 . 重 罪 . 旬 有 三 日 坐 . 期 役 . 其 次 九 日 坐 . 九 月 役 . 其 次 七 日 坐 . 七 月 役 . 其 次 五 日 坐 . 五 月 役 . 其 下 罪 三 日 坐 . 三 月 役 . 使 州 里 任 之 . 則 宥 而 舍 之 . 以 肺 石 遠 窮 民 . 凡 遠 近 惸 獨 老 幼 之 欲 有 復 於 上 . 而 其 長 弗 達 者 . 立 於 肺 石 . 三 日 . 士 聽 其 辭 . 以 告 於 上 而 罪 其 長 . 正 月 之 吉 . 始 和 . 布 刑 于 邦 國 都 鄙 . 乃 縣 刑 象 之 法 于 象 魏 . 使 萬 民 觀 刑 象 . 挾 日 而 斂 之 . 凡 邦 之 大 盟 約 . 蒞 其 盟 書 . 而 登 之 于 天 府 . 大 史 內 史 司 會 及 六 官 . 皆 受 其 貳 而 藏 之 . 凡 諸 侯 之 獄 訟 . 以 邦 典 定 之 . 凡 卿 大 夫 之 獄 訟 . 以 邦 法 斷 之 . 凡 庶 民 之 獄 訟 . 以 邦 成 弊 之 . 大 祭 祀 . 奉 犬 牲 . 若 禋 祀 五 帝 . 則 戒 之 日 . 蒞 誓 百 官 . 戒 于 百 族 . 及 納 亨 . 前 王 . 祭 之 日 . 亦 如 之 . 奉 其 明 水 火 . 凡 朝 覲 會 同 . 前 王 . 大 喪 . 亦 如 之 . 大 軍 旅 . 蒞 戮 于 社 . 凡 邦 之 大 事 . 使 其 屬 蹕 .」
「以五刑聽萬民之獄訟,附于刑,用情訊之;至于旬乃弊之,讀書則用法。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
「司 刺 掌 三 刺 三 宥 三 赦 之 法 . 以 贊 司 寇 聽 獄 訟 . 壹 刺 曰 . 訊 群 臣 . 再 刺 曰 . 訊 群 吏 . 三 刺 曰 . 訊 萬 民 . 壹 宥 曰 . 不 識 . 再 宥 曰 . 過 失 . 三 宥 曰 . 遺 忘 . 壹 赦 曰 . 幼 弱 . 再 赦 曰 . 老 旄 . 三 赦 曰 . 惷 愚 . 以 此 三 法 者 求 民 情 . 斷 民 中 . 而 施 上 服 下 服 之 罪 . 然 後 刑 殺 .」
3、“周禮”考工記,相傳是冬官篇受項羽秦火焚毀,於後世另以”考工記”補充,故其體例與周禮其它篇章不同,內容與行政組織法亦大不相同,因其內涵規範各類工法相當詳盡,可謂我國早期的農工業技術準則

<專款專用制度>
地官司門掌授管鍵,以啟閉國門。幾出入不物者,正其貨賄。凡財物犯禁者舉之,以其財養死政之老與其孤。祭祀之牛牲系焉,監門養之。凡歲時之門,受其餘。

<推舉制度>
地官司 諫 掌 糾 萬 民 之 德 而 勸 之 . 朋 友 正 其 行 而 強 之 . 道 藝 巡 問 而 觀 察 之 . 以 時 書 其 德 行 道 藝 . 辨 其 能 而 可 任 於 國 事 者 . 以 攷 鄉 里 之 治 . 以 詔 廢 置 . 以 行 赦 宥 .

<感化教育及緩刑制度>
地官司 救 掌 萬 民 之 邪 惡 過 失 . 而 誅 讓 之 . 以 禮 防 禁 而 救 之 . 凡 民 之 有 邪 惡 者 . 三 讓 而 罰 . 三 罰 而 士 加 明 刑 . 恥 諸 嘉 石 . 役 諸 司 空 . 其 有 過 失 者 . 三 讓 而 罰 . 三 罰 而 歸 於 圜 土 . 凡 歲 時 有 天 患 民 病 . 則 以 節 巡 國 中 及 郊 野 . 而 以 王 命 施 惠 .

<調解制度>
地官調 人 掌 司 萬 民 之 難 . 而 諧 和 之 . 凡 過 而 殺 傷 人 者 . 以 民 成 之 . 鳥 獸 亦 如 之 . 凡 和 難 . 父 之 讎 . 辟 諸 海 外 . 兄 弟 之 讎 . 辟 諸 千 里 之 外 . 從 父 兄 弟 之 讎 . 不 同 國 . 君 之 讎 視 父 . 師 長 之 讎 視 兄 弟 . 主 友 之 讎 視 從 父 兄 弟 . 弗 辟 . 則 與 之 瑞 節 而 以 執 之 . 凡 殺 人 有 反 殺 者 . 使 邦 國 交 讎 之 . 凡 殺 人 而 義 者 . 不 同 國 . 令 勿 讎 . 讎 之 則 死 . 凡 有 鬥 怒 者 成 之 . 不 可 成 者 則 書 之 . 先 動 者 誅 之 .

<婚姻制度>
地官媒 氏 掌 萬 民 之 判 . 凡 男 女 自 成 名 以 上 . 皆 書 年 月 日 名 焉 . 令 男 三 十 而 娶 . 女 二 十 而 嫁 . 凡 娶 判 妻 入 子 者 . 皆 書 之 . 中 春 之 月 . 令 會 男 女 . 於 是 時 也 . 奔 者 不 禁 . 若 無 故 而 不 用 令 者 . 罰 之 . 司 男 女 之 無 夫 家 者 而 會 之 . 凡 嫁 子 娶 妻 . 入 幣 純 帛 . 無 過 五 兩 . 禁 遷 葬 者 . 與 嫁 殤 者 . 凡 男 女 之 陰 訟 . 聽 之 于 勝 國 之 社 . 其 附 于 刑 者 . 歸 之 于 士 .

<公平交易制度>
地官司 市 掌 市 之 治 教 政 刑 . 量 度 禁 令 . 以 次 敘 分 地 而 經 市 . 以 陳 肆 辨 物 而 平 市 . 以 政 令 禁 物 靡 而 均 市 . 以 商 賈 阜 貨 而 行 布 . 以 量 度 成 賈 而 徵 儥 . 以 質 劑 結 信 而 止 訟 . 以 賈 民 禁 偽 而 除 詐 . 以 刑 罰 禁 虣 而 去 盜 . 以 泉 府 同 貨 而 斂 賒 . 大 市 日 昃 而 市 . 百 族 為 主 . 朝 市 朝 時 而 市 . 商 賈 為 主 . 夕 市 夕 時 而 市 . 販 夫 販 婦 為 主 . 凡 市 入 則 胥 執 鞭 度 . 守 門 市 之 群 吏 平 肆 . 展 成 奠 賈 . 上 旌 于 思 次 以 令 市 . 市 師 蒞 焉 . 而 聽 大 治 大 訟 . 胥 師 賈 師 . 蒞 于 介 次 . 而 聽 小 治 小 訟 . 凡 萬 民 之 期 于 市 者 . 辟 布 者 . 量 度 者 . 刑 戮 者 . 各 於 其 地 之 敘 . 凡 得 貨 賄 六 畜 者 . 亦 如 之 . 三 日 而 舉 之 . 凡 治 市 之 貨 賄 六 畜 珍 異 . 亡 者 使 有 . 利 者 使 阜 . 害 者 使 亡 . 靡 者 使 微 . 凡 通 貨 賄 . 以 璽 節 出 入 之 . 國 凶 荒 札 喪 . 則 市 無 征 而 作 布 . 凡 市 偽 飾 之 禁 . 在 民 者 十 有 二 . 在 商 者 十 有 二 . 在 賈 者 十 有 二 . 在 工 者 十 有 二 . 市 刑 . 小 刑 憲 罰 . 中 刑 徇 罰 . 大 刑 扑 罰 . 其 附 于 刑 者 歸 于 士 . 國 君 過 市 . 則 刑 人 赦 . 夫 人 過 市 . 罰 一 幕 . 世 子 過 市 . 罰 一 帟 . 命 夫 過 市 . 罰 一 蓋 . 命 婦 過 市 . 罰 一 帷 . 凡 會 同 師 役 . 市 司 帥 賈 師 而 從 . 治 其 市 政 . 掌 其 賣 儥 之 事 .

三、有無值得奉為圭臬的語錄?抄錄時特別有感覺的論述,謹摘錄如次,以加深記憶,並與網友分享:
*冬官考工記「百工之事,皆聖人之作也」
<實際運用>不才深深覺得人類之所以進化,不在於擁有億兆人民,庸庸碌碌,吃喝拉雜睡,所造成的,乃在於具發明創作能力的聖賢,以及百工靈巧勞動創作的成果,因此不才自幼即勤於勞動,並堅信唯有肯勞動有作為者,才有美德可言,好吃懶做, 庸碌過一生者,縱然腰纏萬貫,或貴為國君,在我看來只不過是人世間的寄生蟲罷了!

<多聞闕疑>
地官媒氏掌萬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 書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是否筆誤,周代男子的適婚年齡當為20歲,而非30歲,如孔孟二聖均20歲左右結婚,何況古代人類的平均壽命不高,男人又有服兵役的義務,在戰亂頻繁的年代,壽命尤短於女人,假如男大女小,且相差10歲,寡婦豈不滿街都是,似乎極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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