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國社會各地瀰漫著抗爭的氛圍,輕者靜坐抗議,重者潑漆、丟雞蛋,攻佔議會殿堂,而所爭的,只有極少數是為環保為公益而爭,大多均與私益相關,如少數人的工作權、居住權、財產權,甚至於連從無到有的七天假,都被各類團體操作,而與政府部門爭的要死要活的,相對的標的更大,影響人數更多更深遠的年金改革,就顯得溫和多了.
可能大家都認為年金改革是很有意義,但卻是出力不討好的偉大工作,且目前的箭頭主要係指向服從性極高,又猶如漢書董仲舒傳所謂「仁人者,正其誼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高風亮節,安於現狀的軍公教人員,因此雖然年金改革會議已告一段落,但仍難得聽見這群為數近百萬人的怒吼.儘管如此但他們因受儒教影響,而被禮教所壓抑的情緒,仍值得關心,否則讀書人那種「頭可斷,血可淌,身不可辱」的氣勢,一旦像火山爆發那樣發作,相信絕非國家之福.
值得注意的是信賴保護原則的問題,依據90.5.4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25 號釋例:「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參照),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至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或法規(如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又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
已退待退乃至現職軍公務人員,在謀職前,大多受年金改前優渥穩定的退休制度所吸引,三更燈火五更雞的充實本質學能,也克服外界的誘惑,心無旁鶩的世守這一行,其信賴保護是絕對必要的.但平心而論,除非政府有辦法廣查漏稅,來增加財源(據說美國新科總統川普雖然擁有數百億的身價,卻有辦法數十年不繳稅,以國人習於鑽法律漏洞的惡習,這類高人當不在少數),以目前國家的財政狀況,假如新的法規不能溯及既往,則改革的成效,絕對遠不如民國84年那次改革,甚至於遙遙無期,惟「民無信不立」,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仍屬必要,其中「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愚見以為,軍公務人員,大多安貧樂道,物質欲望不高,可說為了追求穩定的生活,才選擇這種「富不了也餓不死」的工作,因此只要能溫飽,能確保過著有尊嚴的下半輩子,他們應該就懶得去抗爭了,因此在砍年金或優惠存款時,如能賦予免費安養、長照及重症醫療的福利,讓他們不幸遇特殊需要時,無舉債之窘,特別是長期照護,由於社會變遷,孝道式微,想仰賴晚輩照顧,似乎不大可能(詳如
- 不孝的第一代),且所費不貲,以至於讓退休的老人家,總想多留點錢以待不時之需;至於「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或3年、5年或10年,隨遇而安的軍公務人員也許不會太在意,記得民國84年那次改革,召開數百次座談會及宣導會,大家雖不滿意但最後均能接受,而毫無抗爭行動,但願這次改革也能如此,讓退休人員生活能獲得適切的保障,國家財政亦能永續營運.畢竟覆巢之下無完卵,沒有國就沒有家,本來就是全體軍公教人員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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