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黑心油事件,爆發時即鬧得沸沸揚揚的,彰化地檢署不負眾望,閃電偵結依法提起公訴,更對其負責人具體求刑30年。據料日前彰化地方法院竟做出無罪判決,更讓此事件火上加油,輿論譁然,諷刺作品及笑話,紛紛出籠,甚至於社會各界紛紛展開「滅頂行動」,害其旗下的關係企業,與絕大多數無辜的員工,慘遭池魚之殃。
誠然說我國的刑法係採罪刑法定主義,犯罪行為必須完全符合犯罪構成要件才成立犯罪;以現行的食安法,雖然尚未擴充至食品之原料;且刑法以處罰自然人為原則,但假如有事實足以證明,頂新高層意圖為自己或頂新集團不法之所有,以矇騙、虛偽商品標示……等詐術,使消費者誤劣質品為高檔貨,而給付高額價金購買劣質之商品者,論其行為實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完全符合,因此知情之頂新高層相關人員,至少應繩之以難以數計個公共詐欺罪,何況他們還可能觸犯偽造文書等刑責。刑事訴訟法第267條明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因此就算是彰化地檢署起訴的範圍,僅及食安問題,彰化地方法院仍應就全盤的犯罪事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之規定,依職權調查相關證據,追究頂新高層相關人員之刑事責任,豈可怠惰調查,輕易以罪證不足,來判決無罪。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一般的刑事案件,固然授權法官自行決定是否依職權調查證據;其但書規定「於公平正義之維護……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則必須依職權調查之,否則就是怠惰,就是違法;頂新的黑心油事件,於公平正義之維護,顯然的有重大關係,因此斷不容許,在審判書上,三言兩語就認定為罪證不足,而宣判無罪。畢竟我們的刑事訴訟是本於社會安全防衛而採職權調查主義;與民事訴訟係本於權利衡平觀念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迥然不同。
此一重大的社會案件,相信彰化地檢署必然如期上訴,假設不才是高等法院的承審法官,面對如此草率違背社會公義的判決,不發為更審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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