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延後退休年齡:對於非體能之職務, 延後退休年齡雖能減少政府之退休金支出, 然而於失業率居高不下時,應審慎為之,且年長效能衰退者戀棧, 將嚴重影響機關新陳代謝,故本策略需另擬更嚴緊之配套措施, 諸如:
(1)延後退休年齡,宜包括屆齡退休及得擇領月退休金之年齡。
(2)延後退休年齡,宜採逐步漸近方式,授權主管機關, 視國民健康情形逐年延長,惟屆齡退休及得擇領月退休金之年齡, 最長分別以70歲及60歲為上限。
(3)右列人員仍以65歲屆齡退休為原則:a.年功俸到頂多年, 5年內未陞遷者;b.50歲以後,最近15年內考績, 曾考列丙等以下,且考列甲等以上次數少於8次者,或連續5年均考 列乙等以下者;c.曾申請公傷假或延長病假者,逾1個月者;d. 身體衰弱,行動遲緩或反應遲鈍者;e.曾領取健保重大傷病卡者; f.從事危勞降齡之職務者。
2.提早退休限制:對於發展潛能仍佳者,適度限制志願退休, 可為政府機關留住良才,應屬必要,除此之外, 對於年功俸到頂多年,升遷無望者,或才能平庸者,勉強留任, 反將影響政府效能,故本方案不宜全面採納。 惟對於下列人員實施限制志願退休尚屬可行,諸如:
(1)五年內職務陞遷者。
(2)十年內曾被評選為模範公務人員、 績優人員或獲得各類專業獎章,績效卓著,殊堪表率者。
(3)十年內曾獲頒特殊貢獻獎,聲譽卓著者。
(4)十年內曾被薦送帶職帶薪國內外進修,具發展潛能者。
(5)二十五年內,未曾考列丙等以下,且考列甲等以上次數逾20 次者,或連續10年均考列甲等以上者。
3.年金給付縮減或增加服務年資:年金制本需考量永續經營, 方能成為長久之計,故年金給付宜視年金收支情形,適切調整, 如財務完全公開,且落實精算評估後,非縮減支付, 將危及年金制之運作時,自宜適切減縮;增加服務年資之問題與策略 1同。
4.改變調整物價給付機制:目前之年金制,於物價不穩定時, 對於退休人員之衝擊尤大,屆時宜因應物價水準適切調整, 以維護退休人員基本之社會生活權益。
5.將公部門年金整合至一般國家年金計畫中:目前國民年金, 雖然僅為不屬公教、勞、農……等類年金者之全民保障措施, 其性質與公教、勞、農……等類年金不同,在整合上極不容易, 惟各類年金均以保障各類人員基本之社會生活為目的, 且成為大水庫後,因有政府財政當後盾,較易永續運作, 爰宜再研究整合技術,使全國國民視其對年金之貢獻度, 換算成得給付之基數,以核支適切之年金。
6.提高繳費費率:評析意見同方案3之年金給付縮減。
7.引進部分準備金的設計:退撫支出準備金,確實必要。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2007/2/16”各國公務人員退休制 度之改革趨勢”)